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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湖区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3-12-07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相关责任:

  1、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

  2、按照谁主管(所有)、谁负责的原则,镇(管委会)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为直接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全面负责。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规定履行本单位职责,并对定点督办的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督办的职责。各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本村护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本村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负全责。各林地承包业主对自己承包林地的森林防火负全责。

二、责任追究:

  (一)在护林防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督察组调查核实,报区政府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1、森林防火经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与镇辖区内所属单位未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未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未按标准储备和购置扑火物资的。

  2、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防火宣传车未达到5次,防火警示标语各村未达到两条,学校防火教育未达到两节课时;未制订本辖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高火险期,未下发森林防火通告和防火戒严令。

  3、未按规定建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在林区主要道路两侧及林缘山边未开辟防火线;在进入林区主要道口和林区道口未树立永久性防火警示牌。

  4、防火期内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火场信息联络不畅通,贻误有利战机导致火势严重蔓延;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防火责任状目标的。

  5、野外火源管理不力,擅自炼山造林,炼山搞生产,引发森林火灾的。

(二)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督察组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村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党内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同时扣除该村生态林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森林火灾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灾情,未及时组织扑救或贻误扑火时机,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

  2、未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发生森林火灾后,号召和组织老弱病残、呆傻、孕妇、未成年人上山扑火的。

  3、森林防火期内,未安排专人值班或值班离岗的;高火险天气期间,未组织巡逻队对林区和火灾多发区进行巡查工作的。

  4、发生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200亩以上的。

  5、森林火灾过火时间超过30分钟,村干部未到现场,镇分管领导1小时未到现场,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6、发生森林火灾后,不服从指挥或指挥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

  7、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国家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执行)。

对森林火灾零发生的村,按公益林奖惩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加重处理:

  1、发生森林火灾(火警)的村委会,未召开村民小组长森林防火会议、落实防火措施及村(组)防火责任制的。

  2、发生森林火灾(火警)的乡镇,未及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成立森林防火队伍、落实乡(镇)、村防火责任制的。

  3、发现野外用火未及时处置或扑救组织指挥不力,导致扑救人员伤亡或火灾蔓延到村庄致人伤亡的。

  4、火灾受害森林中有特殊林种、珍贵树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四)森林火灾超过行政区域界限的毗邻双方各算一起森林火灾。双方接到火灾报告后,没有及时赶到火场组织扑救,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分别对双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未按区防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协助、督促对口联系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森林防火工作;对口联系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发生森林火灾后,未及时赶到现场协助扑救的,将追究连带责任。

(六)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协助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案件的前期调查和对肇事者的盘查、控制等工作,确保迅速、高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三、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的初查由区纪委、监察局、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各案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相关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年终集中按《区森林防火考核细则》进行考核,结果上报区委、区政府。

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森林防火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凡在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 本规定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二○一三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梁子湖区农林水产局 | 责任编辑:梁子湖区农林水产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