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3-12-06
一、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受委托研究起草地方性林业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益性的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花卉苗木种子管理及林业产业的行业管理,行使林业行政执法职权;组织植树造林和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对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实行宏观指导。
三、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监督木材凭证采伐、加工、运输等林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林地征、占用进行审核、审批。
四、负责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及珍稀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五、协调、督查森林违法案件;指导、协调、监督森林消防、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六、监督管理林业基金和林业资金;审核、编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规划指导林业产品市场建设;指导、监督林业综合开发。
七、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宣传及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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